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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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房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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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707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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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21 |
2 |
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房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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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13945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再审申请人-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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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6-05 |
3 |
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房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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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1394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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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05-19 |
4 |
深圳市房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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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55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房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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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05 | 2020-03-30 |
5 |
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房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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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3774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上诉人-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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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9-19 |
6 |
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房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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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54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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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9-19 |
7 |
周杰、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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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3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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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19-06-25 |
8 |
周杰与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梵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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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33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周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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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12-04 | 2019-09-25 |
9 |
深圳市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房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浩森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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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14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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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03 | 2020-03-30 |
10 |
深圳市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房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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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保1988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深圳市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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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8-03 | 2019-03-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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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470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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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70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房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浩森投资有限公司 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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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707号深圳市房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宁波浩森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55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7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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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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