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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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慈行二决字第35号 | 慈溪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6年8月24日,市城管执法局接市规划局案件移交,由慈溪市蓝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周巷镇规划区内,余慈环北大道南侧,余慈连接线西侧的慈土储(周巷)201201#-2(周巷新城一期暂名)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50#楼(建筑面积1197.4平方米)、56#楼(建筑面积903.82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14)浙规建字第02201526号】的规定进行建设,均向北偏移约1.6米。慈溪市规划局认为,该项目50#楼、56#楼(合计建筑面积2101.22平方米)属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慈溪市蓝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被罚人名称:慈溪市蓝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忠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罚款金额:285900元 案件名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决定书文号:(2016)慈行二决字第3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慈溪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9-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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