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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六福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水贝工业区一栋一层、二层西边
    • 简介:-
    • 法律诉讼 23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23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云南周先福珠宝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行终5742号 -

    上诉人-云南周先福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9 2021-10-08
    2

    云南周先福珠宝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行终5741号 -

    上诉人-云南周先福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9 2021-10-08
    3

    云南周先福珠宝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行终5740号 -

    上诉人-云南周先福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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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9 2021-10-08
    4

    怀集县怀城街道周鑫福珠宝金行、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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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2民辖终9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怀集县怀城街道周鑫福珠宝金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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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3 2021-10-12
    5

    来宾市兴宾区港大福首饰百悦店、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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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民辖终13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来宾市兴宾区港大福首饰百悦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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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10-08
    6

    高州市欣福珠宝店、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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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民辖终2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高州市欣福珠宝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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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19 2021-09-15
    7

    潼关县杨平金店、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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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民辖终6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潼关县杨平金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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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10 2021-10-15
    8

    深圳市金德福珠宝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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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3民辖终15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金德福珠宝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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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9-29
    9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万祥珠宝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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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402民初1440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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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9-23
    10

    新会区会城永金珠宝商行与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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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民辖终5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新会区会城永金珠宝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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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5-28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06民初19497号 -

    原告- 深圳市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钻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首饰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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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10-2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121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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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21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傅守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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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2128号傅守成: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2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傅守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自2020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傅守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2000元;三、驳回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0元,由被告傅守成负担。前述案件受理费5530元原告已预付,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傅守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530元,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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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1
    2

    (2021)粤0303民初169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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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693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港爱珠宝店 深圳市钻卡伊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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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6936号深圳市钻卡伊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港爱珠宝店: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钻卡伊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港爱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693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在其产品吊牌、产品包装、店内装潢及店铺门头等处使用“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周六福ZHOULIUFU”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字样的行为;2、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两被告使用包含“周六福”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内容进行宣传使用,以及禁止两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混淆行为;3、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整;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9日10时3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刘蕾电话:0755-826326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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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3

    (2021)粤0303民初121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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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21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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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2128号傅守成: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21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500,000.00元;2、判令被告按日万分之八的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供应链服务费,自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3日为194,0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2,0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9日10时3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曾子程电话:0755-2272515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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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4

    (2021)粤0105民初1202号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中鑫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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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12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中鑫珠宝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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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202号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中鑫珠宝店:本院受理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中鑫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12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点如下:一、判令被告停止针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6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网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8282052021-03-1216:14:55:828联系人:李志强、汪嘉敏(2021)粤0105民初1202号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中鑫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中鑫珠宝店: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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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5

    (2020)粤0306执852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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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8522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钻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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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8522号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钻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店:申请执行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54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85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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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6
    6

    (2017)粤0303民初148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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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3民初1480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周元福饰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周元福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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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深圳市周元福饰品有限公司: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周元福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3民初148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深圳市周元福饰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对第7519198号、第16441293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深圳市周元福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周元福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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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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