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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商业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下西号乡集镇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5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被告- 王生海 蔺飞 蔺学虎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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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玉门市人民法院 G66 2020-09-08
    2 (2018)甘0981民初23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被告- 王天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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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玉门市人民法院 G67 2019-05-07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被告- 贾明德 张明兵 邓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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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玉门市人民法院 G23 2019-01-31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被告- 王天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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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玉门市人民法院 G15 2019-01-3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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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甘0981民初26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被告- 白宗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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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诉被告高继萍、白宗江、张世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甘098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高继萍偿还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借款本金99980.12元,支付利息9751.69元(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7日),合计109371.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按年利率13.35%承担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白宗江、张世衡对被告高继萍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宗江、张世衡清偿以上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高继萍追偿;案件受理费124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07元,由被告高继萍负担,被告白宗江、张世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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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2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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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甘0981民初21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被告- 张春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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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诉被告张春虎、魏翠娟、王生明、李世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甘0981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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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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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甘0981民初21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被告- 魏翠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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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诉被告张春虎、魏翠娟、王生明、李世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甘0981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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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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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甘0981民初21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被告- 王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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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诉被告张春虎、魏翠娟、王生明、李世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甘0981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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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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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甘0981民初21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被告- 高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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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0)甘0981民初2105号,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诉被告王生海、何小英、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甘0981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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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7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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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甘0981民初21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被告- 王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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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0)甘0981民初2113号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诉被告张春虎、王生明、李世海、魏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6日上午9时在玉门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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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0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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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甘0981民初21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被告- 张春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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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0)甘0981民初2113号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诉被告张春虎、王生明、李世海、魏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6日上午9时在玉门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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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0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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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甘0981民初21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被告- 魏翠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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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0)甘0981民初2113号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诉被告张春虎、王生明、李世海、魏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6日上午9时在玉门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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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0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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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甘0981民初19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被告- 王生海 何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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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甘098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分调裁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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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0
    10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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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甘0981民初17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 被告- 董建新 单小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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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西号支行诉被告董建新、单小玲、王焕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甘0981民初17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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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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