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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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南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横街海英五金厂承揽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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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789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南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海曙横街海英五金厂 承揽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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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7893号宁波市海曙横街海英五金厂:原告宁波南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78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电话:551293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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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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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南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横街海英五金厂承揽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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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789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南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横街海英五金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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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7893号宁波市海曙横街海英五金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南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电话:551293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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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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