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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基业

    深圳市智慧基业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智慧广场C栋408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涂国身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 安科智慧域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智慧域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基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 深圳市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李志群 李添珍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原名 安防制造(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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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43 2019-06-27
    2 (2017)粤03民初17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涂国身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 安科智慧域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智慧域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基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 深圳市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李志群 李添珍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原名 安防制造(中国)有限公司 司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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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43 2019-06-27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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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7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被告-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涂国身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 安科智慧城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基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 深圳市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李志群 李添珍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原名 安防制造(中国)有限公司) 中悦浦利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 贵州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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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G35 2017-10-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执7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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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7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涂国身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基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李添珍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李志群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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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76号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涂国身、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基业控股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李志群、李添珍、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7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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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0
    2

    (2017)粤03民初1774-1780、1792-1796号涂国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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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民初1774-1780、1792-17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涂国身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 安科智慧城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基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 深圳市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李志群 李添珍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原名 安防制造(中国)有限公司 司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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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民初1774-1780、1792-1796号涂国身、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安科智慧城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基业控股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李志群、李添珍、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原名:安防制造(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司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二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了(2017)粤03民初1774-1780、1792-17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依法改判上诉人在案涉十二笔贷款项下的未清偿本金金额减少人民币880114.41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关于上诉人对复利的承担;3.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最高额质押担保责任;4.确认被上诉人不是适格原告;5.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后变更上诉请求为:将上诉请求第3项变更为“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不享有应收账款质权并优先受偿”。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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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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