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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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民乐县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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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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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与民乐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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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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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民乐县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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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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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民乐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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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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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山丹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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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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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山丹县万达物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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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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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天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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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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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绛县君波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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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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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乐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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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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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仁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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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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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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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122民初5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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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22民初5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俞奇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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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22民初540号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路42号e8信息文创园A区A210室):俞奇峰(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浴美施路):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俞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元,支付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俞奇峰对被告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4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2765元,合计11449元,由被告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俞奇峰负担。原告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俞奇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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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5 |
2 |
(2022)浙0122民初5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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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22民初5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俞奇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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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22民初540号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路42号e8信息文创园A区A210室):俞奇峰(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浴美施路):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俞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杭州志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48956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暂按自2019年6月18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2022年1月17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分水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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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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