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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商业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存续
    •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8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9

    法律诉讼78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田景胜,张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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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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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向永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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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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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周雅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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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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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刘春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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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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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李安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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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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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王厚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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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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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唐智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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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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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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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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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刘静,黄德文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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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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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胡麒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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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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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110民初43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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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0民初439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被告- 张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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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0民初4396号张波:本院受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诉张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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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2
    2

    (2019)渝0110民初41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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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0民初418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被告- 邓泽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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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0民初4188号邓泽民:本院受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诉邓泽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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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2
    3

    (2018)渝0110民初146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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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0民初146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被告- 赵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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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0民初14643号赵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诉被告赵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0民初146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负担(已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本院联系电话:023-4875044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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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8
    4

    (2019)渝0110民初17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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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0民初17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被告- 重庆冠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谢亮 谢纯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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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0民初1704号重庆冠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谢亮、谢纯英: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被告重庆冠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亮、谢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2019)渝0110民初1704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06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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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6
    5

    (2018)渝0110民初146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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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0民初146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被告- 帅永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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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帅永秀: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0民初14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帅永秀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借款本金4600元及借期内利息499.37元,并从2008年12月26日起以4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1964‰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帅永秀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本院联系电话:023-4875044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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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6
    6

    (2018)渝0110民初146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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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0民初146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被告- 张启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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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启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0民初14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启林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借款本金1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875.52元,并从2008年5月7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96‰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启林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本院联系电话:023-4875044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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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6
    7

    (2018)渝0110民初146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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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0民初146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被告- 瞿先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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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瞿先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0民初14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瞿先林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借款本金4000元、借期内利息504.23元以及2009年2月3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1467.10元,并从2012年1月1日起以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038‰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瞿先林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本院联系电话:023-4875044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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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6
    8

    (2018)渝0110民初146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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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0民初146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被告- 吴正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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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正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0民初14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吴正红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借款本金1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957.60元,并从2008年8月30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8‰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元,由被告吴正红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本院联系电话:023-4875044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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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6
    9

    (2018)渝0110民初146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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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0民初146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被告- 文德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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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文德云: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0民初14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文德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借款本金5000元及借期内利息510.3元,并从2008年12月19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05‰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文德云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本院联系电话:023-4875044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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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6
    10

    (2018)渝0110民初146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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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0民初146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被告- 鄢世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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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公告鄢世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0民初14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鄢世勇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借款本金4000元及借期内利息383.04元,并从2008年8月7日起以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74‰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鄢世勇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本院联系电话:023-4875044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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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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