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余环罚字[2017]390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环罚字[2017]390号被处罚人:浙江首科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330185000027387(1/1),组织机构代码:67988959-7,法定代表人:楼文姚,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舜宇西路333号。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对被处罚人未经“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从事太阳能电池的加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8月10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阳明街道舜宇西路333号,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的加工生产,有环评及环保部门审批手续,但至今未落实“三同时”竣工验收,主要生产设备有:太阳能电池生产线6条(生产2条),废气收集处理设施4套,废水收集处理设施1套;主要生产工艺为:硅片—制绒—扩散—蚀刻—去磷硅—制备反射膜—丝网印刷—烧结—组装—检测包装—成品。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一塑料管直接把调节池的废水排放至排放口,现场PH试纸检测呈红色,取水样1瓶,经余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PH值为2.87,化学需氧量为122mg/L,氟化物为753mg/L,PH和氟化物均超过《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家排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标准(6-9,20mg/L)。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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