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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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韩梅与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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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4民终94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韩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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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9-02 | 2021-10-09 |
2 |
孙晓泉与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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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4民终88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孙晓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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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9-02 | 2021-09-10 |
3 |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婷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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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4民特56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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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8-30 | 2021-10-01 |
4 |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婷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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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4民特56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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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8-30 | 2021-09-30 |
5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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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92民初8367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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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17 |
6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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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2624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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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7-31 | 2021-09-01 |
7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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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43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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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10-14 |
8 |
6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田自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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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财保63号 |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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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24 |
9 |
6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弢、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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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财保60号 |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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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24 |
10 |
6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建平、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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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财保62号 |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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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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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40329号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原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新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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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43 | 2020-10-18 |
2 | (2020)京03民终9316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占红 被告- 北京博创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冠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王泰山 王爱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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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G26 | 2020-09-17 |
3 | (2020)京03民终9317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恒达 被告- 北京博创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冠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王泰山 王爱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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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G26 | 2020-09-17 |
4 | -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斌 被告- 中金国华(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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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2G3中缝 | 2020-08-30 |
5 | -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秀红 被告- 中金国华(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州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州财政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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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25 | 2020-08-30 |
6 | (2019)京0105民初19596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占红 被告- 王爱霞 王泰山 北京冠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创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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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5-14 |
7 | (2019)京0105民初19596号 | - |
原告- 王占红 被告- 王爱霞 王泰山 北京冠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创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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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2G3中缝 | 2020-05-14 |
8 | (2019)京0105民初19597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恒达 被告- 王爱霞 王泰山 北京冠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创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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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5-14 |
9 | (2019)京0105民初19597号 | - |
原告- 吴恒达 被告- 王爱霞 王泰山 北京冠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创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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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2G3中缝 | 2020-05-14 |
10 | (2020)京0101民初82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国信华夏资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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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109 | 2020-04-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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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184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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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8470号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当事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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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8470号张晓辉: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辉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8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晓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款16807.42元;二、被告张晓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融资利息1147.7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17日,此后应以16807.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晓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94.77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17日,此后应以16807.42为基数,按年利率8.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张晓辉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张晓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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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2020)粤0303民初403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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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0329号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当事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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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0329号刘新奎: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0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新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本金13054.0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8.35%的标准,从2015年6月2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新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8.35%的标准,从2015年8月2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刘新奎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刘新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新奎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刘新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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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3 |
(2021)粤0303民初94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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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9450号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当事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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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冯赵云:本院受理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赵云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3民初945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赵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款13081.87元;二、被告冯赵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融资利息2333.37元(上述利息计至2020年11月8日,此后应以13081.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冯赵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39.289元(上述违约金计至2020年11月8日,此后应以13081.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元,由被告冯赵云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冯赵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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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4 |
(2021)粤0303民初76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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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7692号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当事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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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李伦:本院受理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伦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3民初769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款4326.93元;二、被告李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融资利息940.15元(上述利息计至2020年4月26日,此后应以4326.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37.47元(上述违约金计至2020年4月26日,此后应以4326.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伦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李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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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5 |
(2021)粤0303民初109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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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0922号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当事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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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922号郑海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海云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0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海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款本金人民币73840.58元;二、被告郑海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融资利息5910.51元(上述利息计至2020年5月12日,此后应以73840.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郑海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952.07元(上述违约金计至2020年5月12日,此后应以73840.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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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6 |
(2021)粤0303民初21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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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35号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原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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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35号徐艳平: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艳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艳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未付融资本金111123.74元及融资利息25617.69元(融资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之后的融资利息以111123.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从2020年10月1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艳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617.69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11123.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从2020年10月1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徐艳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2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徐艳平负担;案件受理费1794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徐艳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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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7 |
(2021)粤0303民初74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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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7491号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原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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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7491号高明: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7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本金余额166016.36元;二、被告高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资利息(截至2020年4月26日,融资利息合计71296.58元,之后融资利息按《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高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截至2020年4月26日,违约金为67840.49元,之后的违约金按《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四、被告高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邮费共计2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9.4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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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8 |
(2021)粤0303民初36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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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3637号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原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淑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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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3637号张淑芝: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芝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淑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款本金人民币177961.77元;二、被告张淑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融资利息人民币40991.09元(上述利息计至2020年10月14日,此后利息以人民币177961.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8.35%计算至款项还请之日止);三、被告张淑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638.62元(上述违约金计至2020年10月14日,此后违约金以人民币177961.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8.35%计算至款项还请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4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4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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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9 |
(2021)粤0303民初35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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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3580号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当事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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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3580号程慧娟: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慧娟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程慧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款901,101.71元;二、被告程慧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融资利息156,527.39元(上述利息计至2020年7月3日,此后应以901,101.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程慧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5,761.29元(上述违约金计至2020年7月3日,此后应以901,101.71为基数,按年利率8.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0元,由被告程慧娟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程慧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860元,逾期未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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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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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36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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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3658号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原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爱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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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唐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融券交易纠纷(2021)粤0303民初3658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3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爱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融资本金13440.82元;二、被告唐爱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14日为3222.98元,此后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唐爱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4日为2963.05元,此后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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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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