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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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王芳与原审被告滕宏云、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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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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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谊和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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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谊和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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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芳与被告滕宏云、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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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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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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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芳诉腾宏云、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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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4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芳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腾宏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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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芳诉腾宏云、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8-14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5480号腾宏云、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腾宏云、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滕宏云、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3870元,由被告滕宏云、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52951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秦士勇诉被告汪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金鑫、金宗友、卜永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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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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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芳诉腾宏云、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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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4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芳 被告- 腾宏云 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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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5480号腾宏云、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腾宏云、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滕宏云、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3870元,由被告滕宏云、南京宏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52951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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