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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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徐成忠等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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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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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宁波创本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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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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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蓝珀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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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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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圣卡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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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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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宁波铄颖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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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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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芳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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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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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创本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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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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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蓝珀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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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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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与宁波铄颖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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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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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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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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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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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浙0203民初85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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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8596号徐成忠(公民身份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徐成忠 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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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8596号徐成忠(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57****7213)、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成忠、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8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支付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货款37793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9日起以本金377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徐成忠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徐成忠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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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 2 |
(2021)浙0203民初85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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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85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徐成忠 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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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8596号徐成忠(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57****7213)、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成忠、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8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支付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货款37793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9日起以本金377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徐成忠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徐成忠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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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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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85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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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8596号徐成忠(公民身份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徐成忠 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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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8596号徐成忠(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57****7213)、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成忠、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8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支付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货款37793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9日起以本金377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徐成忠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徐成忠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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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 4 |
(2021)浙0203民初85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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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85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徐成忠 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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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8596号徐成忠(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57****7213)、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成忠、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8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支付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货款37793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9日起以本金377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徐成忠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徐成忠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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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 5 |
(2021)浙0203民初85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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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 徐成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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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徐成忠(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57****721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成忠、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承振针织服装厂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793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6196元(自2018年8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暂算至2021年6月15日,要求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43989元。二、若有不足,则要求被告徐成忠承担补充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10:00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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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 6 |
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圣卡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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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4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海曙圣卡牌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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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4145号宁波市海曙圣卡牌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圣卡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海曙圣卡牌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货款22009.8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以本金22009.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宁波市海曙圣卡牌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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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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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圣卡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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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4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海曙圣卡牌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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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4145号宁波市海曙圣卡牌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圣卡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155.8元;2、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拖欠货款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17日,09:00在西郊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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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 8 |
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芳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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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47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芳正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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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4754号浙江芳正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浙0205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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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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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百富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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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4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百富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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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466号宁波百富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百富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247元;2、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拖欠货款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10日,09:30分在西郊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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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 10 |
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芳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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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47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芳正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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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4754号浙江芳正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欣邦线业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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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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