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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普生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2栋B座1705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224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22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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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恢5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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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0-09-27
    2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升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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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976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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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5-11 2020-12-29
    3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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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0104民初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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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0-03-02 2020-03-25
    4

    湖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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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0104民初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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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0-03-02 2020-03-25
    5

    贵州中慧宝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潘兴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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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10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贵州中慧宝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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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2-25 2020-12-20
    6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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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0104执保1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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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0-02-20 2020-03-06
    7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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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0104民初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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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0-01-03 2020-03-25
    8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佳明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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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执9447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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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2-31 2020-04-22
    9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升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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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财保5248号 -

    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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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0-30 2019-12-30
    10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昱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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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宁0104执90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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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9-09-25 2019-12-17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被告-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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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虎林市人民法院 八版 2017-06-20
    2 - 申请公示催告

    被告-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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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G86 2017-04-0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04民初262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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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民初2627号之一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罗格斯物联网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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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2627号之一山东罗格斯物联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罗格斯物联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304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罗格斯物联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1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起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港澳台及涉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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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8
    2

    (2021)粤0304民初32005号之一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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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200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崇德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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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005号之一江苏崇德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7.12元(已由原告预交),保全费2198元,由原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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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3

    (2021)粤0304民初32005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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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2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崇德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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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005号江苏崇德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32005号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一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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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4

    (2018)粤0304民初4260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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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426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中慧宝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潘兴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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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42603号潘兴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中慧宝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贵州中慧宝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600955元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每日0.3%,原告自愿降低,调整为每日0.3%,以被告所欠货款为基础,自货款到期日次日暂计至2018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为88333元);2、判令被告潘兴米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4日下午14:30,开庭地点为本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查询,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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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9
    5

    (2018)粤0304执4319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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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执431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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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执43190号李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46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执431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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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2
    6

    (2018)粤0304民初27340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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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27340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天枢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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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27340号之一甘肃天枢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天枢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27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甘肃天枢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0万元及违约金8万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甘肃天枢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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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7
    7

    (2018)粤0304执4319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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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执431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海洋 宁夏联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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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执43192号宁夏联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海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86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执431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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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6
    8

    (2018)粤0304民初3789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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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7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燕燕 郭文亮及 青海煜帆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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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7896号青海煜帆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燕燕、郭文亮及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简易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青海煜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1964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每日0.3%,原告自愿降低为每日0.1%,以被告所欠货款为基数,分段计算,暂计至2018年9月17日的违约金为65772元);2、判令被告杨燕燕、郭文亮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上午10:30,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查询,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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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6
    9

    (2018)粤0304民初3800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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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80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燕燕及 青海煜帆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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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8008号青海煜帆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燕燕及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简易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青海煜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149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每日0.3%,原告自愿降低为每日0.1%,以被告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杨燕燕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上午10:30,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查询,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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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6
    10

    (2018)粤0304民初230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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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230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景晟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亿圣嘉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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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23073号内蒙古景晟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北京亿圣嘉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内蒙古景晟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463.3元及违约金35488元(暂计至2018年5月15日,之后违约金按照每日0.065%的标准,从2018年5月16日-2018年8月6日以货款356845.38元为基数进行计收,自2018年8月7日起以拖欠的货款为基数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北京亿圣嘉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古景晟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8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6489元,本院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69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489元、保全费1982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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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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