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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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520号送达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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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520号 | - |
当事人- 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中财投资发展公司 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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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520号深圳华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深圳金中港仓储集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你方、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中财投资发展公司、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执异5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追加深圳市罗湖中财投资发展公司、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03执恢495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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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2 |
(2021)粤03执异521号送达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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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52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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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521号深圳华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深圳金中港仓储集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你方、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执异5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追加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为本院(2021)粤03执恢495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二、驳回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追加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为本院(2021)粤03执恢495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第一项不符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第二项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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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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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520号送达听证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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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520号 | - |
当事人- 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中财投资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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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520号深圳华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深圳金中港仓储集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你方、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中财投资发展公司、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定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庭审判庭进行听证,合议庭成员为唐毅(主审)、蔡劲峰、刘真,书记员伍加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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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4 |
(2021)粤03执异521号送达听证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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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521号 | - |
当事人- 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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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521号深圳华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深圳金中港仓储集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你方、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定于2021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庭审判庭进行听证,合议庭成员为唐毅(主审)、蔡劲峰、刘真,书记员伍加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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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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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4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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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49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华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金中港仓储集运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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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495号深圳华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深圳金中港仓储集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5)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恢4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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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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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4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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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495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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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495号之一J.L中港有限公司(CHUNGKONGLIMITED):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5)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恢4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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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7 |
(2021)粤03执恢4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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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49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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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495号之一J.L中港有限公司(CHUNGKONGLIMITED):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盈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5)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恢4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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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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