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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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95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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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95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融学院 被告- 广东骑乐多车业有限公司 吴纯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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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骑乐多车业有限公司、吴纯标: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融学院与被告广东骑乐多车业有限公司、吴纯标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955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骑乐多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金融学院归还借款本金15765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57659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纯标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18989.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骑乐多车业有限公司、吴纯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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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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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95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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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95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融学院 被告- 广东骑乐多车业有限公司 吴纯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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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骑乐多车业有限公司、吴纯标: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融学院诉被告广东骑乐多车业有限公司、吴纯标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上应诉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一、被告广东骑乐多车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57659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纯标对被告广东骑乐多车业有限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阮锦丹、人民陪审员岑永杰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佘凯琪担任记录,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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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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