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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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执9261号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元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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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926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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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06 |
2 |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世纪华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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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224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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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9 |
3 |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盈德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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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44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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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7-30 |
4 |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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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民终65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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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31 |
5 |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某、烟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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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339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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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6 |
6 |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兆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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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92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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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9 |
7 |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森、佛山市拓斯达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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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民初6316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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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30 |
8 |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某、志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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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288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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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2 |
9 |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志合精密(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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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807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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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9-28 |
10 |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美立刻五金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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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0307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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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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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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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11-05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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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 2019-01-17 |
3 | (2017)粤1972民初8819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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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18 |
4 | (2018)粤1972执835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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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18 |
5 | (2018)粤1972执833号之一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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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18 |
6 | (2018)粤1972执835号之一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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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18 |
7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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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10-30 |
8 | (2017)浙0604民催32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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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7-09-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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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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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51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一电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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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5133号深圳一电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51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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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2 |
(2021)粤0306民初735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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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73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贤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曹保新 深圳市兴合发齿轮机械有限公司 王婵惠 曹小林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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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合发齿轮机械有限公司,王婵惠,曹保新,曹小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贤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合发齿轮机械有限公司,王婵惠,曹保新,曹小林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73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一承担退货责任,返还货款135万元;三、判令被告一支付定金罚金20万元,并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3万元。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判令被告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0日下午16时30分在沙井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公告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徐梓芮电话:0755-81498217法官联络站电话:0755-29997301、29997305、29997306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寮丰路5号沙井人民法庭邮政编码:5181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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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3 |
(2021)粤1972执773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四川盈上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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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7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盈上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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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773号被执行人四川盈上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斌:申请执行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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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4 |
(2020)粤1972民初10802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泸州皋曼斯酒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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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8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泸州皋曼斯酒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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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802号之一泸州皋曼斯酒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皋曼斯酒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080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泸州皋曼斯酒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000元及违约金26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41.5元,保全费1700.5元,均由被告泸州皋曼斯酒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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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5 |
(2020)粤1972民初10802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泸州皋曼斯酒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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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8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泸州皋曼斯酒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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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802号泸州皋曼斯酒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皋曼斯酒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之一(转普)、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未付款2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6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20)粤1972民初108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泸州皋曼斯酒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粤1972民初108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1月7日9时15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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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6 |
(2019)粤1972执3061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惠州市鑫晖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钟丽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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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0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鑫晖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钟丽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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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061号被执行人惠州市鑫晖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钟丽虹:申请执行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鑫晖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钟丽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行为,依法限制你(单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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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7 |
(2019)粤1972执3061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惠州市鑫晖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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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0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鑫晖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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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061号被执行人惠州市鑫晖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鑫晖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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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8 |
(2018)粤1972民初18105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惠州市鑫晖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钟丽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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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鑫晖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钟丽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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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105号惠州市鑫晖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钟丽虹: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鑫晖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钟丽虹(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119701014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惠州市鑫晖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411元及违约金25323元;二、被告钟丽虹对被告惠州市鑫晖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247元,由被告惠州市鑫晖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钟丽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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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9 |
(2018)粤1972执833号之一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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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833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胜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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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833号之一深圳市胜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易爱香:申请执行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粤1972民初8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因你方在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限制高消费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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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
10 |
(2018)粤1972执835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失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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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835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胜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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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835号深圳市胜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粤1972民初8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因你方在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你(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失信决定书,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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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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