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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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荣与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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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846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刘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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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2 |
2 |
李娜与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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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27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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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07 |
3 |
李娜与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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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70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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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30 |
4 |
北京锦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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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32172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锦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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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4-07 |
5 |
四川新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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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99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新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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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3-11 |
6 |
沈娟、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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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703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沈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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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23 |
7 |
田红昀、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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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703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田红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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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23 |
8 |
昆明风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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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641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风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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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0-20 |
9 |
夏清、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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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690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夏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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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0-20 |
10 |
杨树康、龚世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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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15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树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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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0-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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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锦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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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8 | 2020-09-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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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113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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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13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风花雪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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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1341号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11341号原告广州风花雪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质量保证金2万元以及利息,利息应从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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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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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853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娜 被告- 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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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云0103民初8536号原告李娜诉被告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娜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保证金人民币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于2021年7月20日起每月3500元支付完成。如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人民币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本院6楼28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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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3 |
(2021)云0102民初84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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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846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志荣 当事人- 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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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8468号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志荣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8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1)云0102民初8468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志荣支付拖欠的工资7404.60元;二、被告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志荣支付自2017年2月13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17446.92元;三、被告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志荣支付已由原告刘志荣垫付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201.68元;四、驳回原告刘志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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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4 |
(2020)云0102民初139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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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392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夏清 被告- 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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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3924号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清与被告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13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夏清与被告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告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清支付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749.10元;三、驳回原告夏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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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5 |
(2020)云0102民初97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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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972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纳佳 马松 蒋昕彤 蒋继明 被告- 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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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9728号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继明、纳佳、蒋昕彤、马松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9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蒋继明、纳佳、蒋昕彤、马松与被告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的《单项委托服务合同》解除;二、被告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蒋继明、纳佳、蒋昕彤、马松退还费用3152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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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6 |
(2020)云0102民初139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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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392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夏清 被告- 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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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3924号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清与被告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650元(271天)及经济补偿金45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昆明市普吉路298号)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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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7 |
(2020)云0102民初14111、14121、14122、14125、141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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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旭梅 陈彦吉 郎镘 梁磊 宰丽萍 被告- 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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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4111、14121、14122、14125、14126号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宰丽萍、王旭梅、陈彦吉、郎镘、梁磊诉被告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14111、14121、14122、14125、14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宰丽萍、王旭梅、陈彦吉、郎镘、梁磊的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普吉路298号)领取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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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8 |
(2020)云0102民初48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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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4803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 宋蕾 被告- 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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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4803号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蕾诉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480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宋蕾旅游团款58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宋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7元,由被告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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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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