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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琨华产业

    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曾家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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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2163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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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12-12 2021-09-15
    2

    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姜美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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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0343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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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7 2019-09-27
    3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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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辖终93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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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30 2019-10-23
    4

    姜美杉与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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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802号 劳动争议

    原告-姜美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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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4-12 2020-10-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74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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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747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曾丽雅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邵金海 曾家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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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479号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曾家藏、曾丽雅、邵金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曾家藏、曾丽雅、邵金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479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丽雅名下登记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8区别墅11栋8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0603873)进行了查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21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联系人:谭勉霖电话:0755-86608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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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2

    (2021)粤0305执74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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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747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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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479号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曾家藏、曾丽雅、邵金海:申请执行人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84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4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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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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