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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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谭斌、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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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谭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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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谭斌与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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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当事人-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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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赣州中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赣州市中财经济投资理财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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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中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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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与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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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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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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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赣0702执2495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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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受理肖庆光诉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徐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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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初1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肖庆光 被告- 徐双 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 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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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徐双:本院受理肖庆光诉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7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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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2 |
本院受理肖庆光诉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20)赣07民初12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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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初1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 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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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肖庆光诉你等(2020)赣07民初12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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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3 |
原告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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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569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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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702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由被告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计人民币90万元;二、由被告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人:陈海东电话:0797—8303016邮编: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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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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