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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贝利金都

    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北沙西路156-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9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9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申屠炜、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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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执7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申屠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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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9 2021-03-22
    2

    郭某、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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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3民特48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郭某
    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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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1-01-19 2021-03-01
    3

    董子娣、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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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执1137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董子娣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1-03-19
    4

    董小妹、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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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执1136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董小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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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1-03-19
    5

    沈万林与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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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16254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沈万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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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0-12-02
    6

    王春柳、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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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执5793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王春柳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10-13 2020-12-16
    7

    廖庆洁与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厦门金都海湾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启德置业有限公司、吴忠泉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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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鄂01执保300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廖庆洁
    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金都海湾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启德置业有限公司
    吴忠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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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7 2020-09-22
    8

    朱艳峰与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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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1251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朱艳峰
    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08-19 2020-08-28
    9

    王曦、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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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特2908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王曦
    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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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07-08 2020-07-15
    10

    邵燕萍、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金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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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执恢31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邵燕萍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4 2020-07-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110民初1623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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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162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 被告- 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陈伟丰 陈小优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6237号之一陈小优: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与被告陈伟丰、陈小优、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623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一、被告陈伟丰、陈小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借款本金309515.47元。二、被告陈伟丰、陈小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利息(含罚息、复利)6193.76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此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编号33001340115038970619《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另计】。三、被告陈伟丰、陈小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500元。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有权对被告陈伟丰、陈小优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余房预字第15316753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项下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优先受偿。五、被告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由被告陈伟丰、陈小优负担,被告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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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2

    (2020)浙0110民初1623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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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162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 被告- 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陈伟丰 陈小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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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6237号之一陈小优: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与被告陈伟丰、陈小优、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623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一、被告陈伟丰、陈小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借款本金309515.47元。二、被告陈伟丰、陈小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利息(含罚息、复利)6193.76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此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编号33001340115038970619《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另计】。三、被告陈伟丰、陈小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500元。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有权对被告陈伟丰、陈小优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余房预字第15316753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项下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优先受偿。五、被告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由被告陈伟丰、陈小优负担,被告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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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3

    (2020)浙0110民初162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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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162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 被告- 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陈伟丰 陈小优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6237号陈小优: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诉被告杭州贝利金都置业有限公司、陈伟丰、陈小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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