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桂崇凭交罚〔2021〕002号 | 凭祥市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凭祥运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营的桂FYD852号出租车驾驶员陆海花与乘客议价。证据有:询问笔录1份、投诉记录一份等。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贰佰元整的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凭祥中区分理处,账号为450015984530505007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凭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凭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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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详情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崇凭运罚〔2019〕018号 | 凭祥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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