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湖税稽一罚[2020]78 | 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10月-12月期间向长兴华旭纺织有限公司等13个项目发出商品(非粘土保温砌块)金额合计331049.37元(含税价),未确认营业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经查,上述发出商品成本尚未结转,对应货款你公司尚未收回。“2017年-2018年未开票”明细表如下:单位代码单位工地名称2017-2018年未开票金额17.008长兴历史文化街(长兴荣兴建设有限公司)190164.4916.014长兴华旭纺织有限公司2000.1516.009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Ⅱ标(浙江恒元)1373.2416.017温州市域铁路运营控制中心(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33926.6817.040泗安镇长兴第二人民医院工地8640.0099.007吕山金街多林房产5798.0017.033刘修龙8110.2699.016金华缤虹星城21080.7317.032杭州第二中学萧山分校45443.2617.065浙江跃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海桃源街道竹口六期1511.5217.063张有根4101.0417.060乔海会6700.0018.021董郁2200.00合计331049.37检查人员根据你公司的货物销售送货单及核对你公司的销售合同(一部分有合同),确认发货日期,及双方核定的付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第二款“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及第三款“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的规定,确认你公司2017年-2018年期间发出商品未开票未做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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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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