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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岗中银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9009号珠江广场A、B区1、2层1A12-1A17、1B23、2B53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6

    法律诉讼1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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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386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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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8-17
    2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曾菊英、深圳森纳特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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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67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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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6-30
    3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梁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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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执2173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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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7-13
    4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庄跃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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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执21736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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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2021-05-10
    5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庄跃文、庄跃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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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24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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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9-17 2020-12-31
    6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郑锦坤、郑燕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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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75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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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9-16 2020-12-04
    7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安国、庄小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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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77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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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2-27
    8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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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执恢3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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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8-17 2020-09-17
    9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华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余玉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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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4133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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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7-16 2020-08-19
    10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庄跃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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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24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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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7-14 2020-12-31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5)深龙法执字第34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益骏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邱伟 深圳市旭科实业有限公司金 因未按已生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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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G92 2018-05-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218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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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18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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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807号石亚东、张爽、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亚东、张爽、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7民初2180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第十四(新)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卢金旭电话:0755-28704734注:本公告于2021年8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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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2

    (2021)粤0307执28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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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285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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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2857号之一杨鹏涛: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25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2857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二、本院(2021)粤0307执2857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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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3

    (2021)粤0307民初167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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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67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森纳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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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6744号曾菊英、深圳森纳特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菊英、深圳森纳特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6744号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1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坪地法庭第二审判庭(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61号)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type/193/1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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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4
    4

    (2020)粤03民终263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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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631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力合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东文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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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0)粤03民终26310号涂松: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力合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东东文广告有限公司、刘卫彪、陈丽萍、涂东、涂松、原审第三人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本案原审被告需参加诉讼,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成员:李飞、郑寒江、易静,书记员:彭镘羽。届时你不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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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5

    (2021)粤03民终146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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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46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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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4679号杨仕明:上诉人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马冬香及原审被告杨仕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5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须于2021年7月20日10:30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叶益力电话:0755-835355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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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6

    (2021)粤0307执333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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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333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佛山市意味乐复合金属厨具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健铝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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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3332号深圳市健铝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意味乐复合金属厨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2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33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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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9
    7

    (2018)粤0307执1674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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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执167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何勇江 深圳市迈普威科技有限公司 佟胜 何永胜 徐平良 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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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16745号之一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勇江、深圳市迈普威科技有限公司、佟胜、何永胜、徐平良: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此前本院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你一直未履行,也未依法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7执16745号《执行裁定书》,对你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划拨。现查明你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粤0307执167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由于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7执16745号《限制消费令》,限制你进行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法作出(2018)粤0307执167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控措施。此外,案外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迈普威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600254983599账号享有质押权为由请求解除对该账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8)粤0307执1674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予以解除。因你下落不明,特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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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5
    8

    (2021)粤0307执285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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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28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鹏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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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2857号杨鹏涛: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25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28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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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9

    (2021)粤0307民初10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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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0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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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23号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02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即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7281.25元,利息0元、罚息79760.97、复利132.62元,金额合计:¥817174.84元,计算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自2020年9月30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14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李华电话:0755-845714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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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10

    (2021)粤0307民初10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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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0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赵泽勇 林泽钦 林理盛 蔡岳英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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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23号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02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即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7281.25元,利息0元、罚息79760.97、复利132.62元,金额合计:¥817174.84元,计算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自2020年9月30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14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李华电话:0755-845714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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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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