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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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宾利家纺有限公司、上海诺斯林纺织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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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德清宾利家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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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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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3民催39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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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39号 | - |
当事人- 汇孚集团有限公司 德清宾利家纺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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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39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2月01日受理了德清宾利家纺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灭失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第0010004124092466号,出票日期2016年8月31日,出票金额62370.00元。申请人:汇孚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202021319900001587,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本级业务部。收款人:德清宾利家纺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浙0103民催3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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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
2 |
(2016)浙0103民催39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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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39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汇孚集团有限公司 德清宾利家纺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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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39号申请人德清宾利家纺有限公司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第0010004124092466号,出票日期2016年8月31日,出票金额62370.00元。申请人:汇孚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202021319900001587,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本级业务部。收款人:德清宾利家纺有限公司。)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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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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