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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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20〕158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出售的宝宝罩衣,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具有“抗菌”功效。且使用“抗菌性”一词,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消费者最终是否作出购买决定的参考因素之一,故其使用“抗菌性”一词属虚假宣传,该行为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情形,系虚假广告。鉴于当事人出售的此款产品销售时间短,销量低,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下架了此款产品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本局文新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人民币45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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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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