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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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通、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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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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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苑会萍、大连新翰华实业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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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苑会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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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苑会萍、大连新翰华实业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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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苑会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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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海车速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大连新翰华实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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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陕西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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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桥影、大连新翰华实业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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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王桥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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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万莉、大连新翰华实业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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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万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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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万莉与大连新翰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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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万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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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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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先锋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新翰华实业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昌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嘉源农产品有限公司 大连中联创投资有限公司 先锋智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长城盈华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鸿瑞泽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桐乡乌镇佳付通企业管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四合雅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臻品珠宝有限公司 中国木材(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 大连广垠生物农药有限公司 上海驿圆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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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02-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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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民初6653号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华特威建材有限公司、大连新翰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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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66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华特威建材有限公司 大连新翰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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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6653号海南华特威建材有限公司、大连新翰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华特威建材有限公司、大连新翰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华特威建材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1月26日的利息529550元、罚息4514090.58元、复利113830.31元;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3%计付罚息并以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5.3%支付复利];二、被告海南华特威建材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40000元;三、确认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新翰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F区商业大厦3栋-2-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17)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044907号]、位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F区商业大厦3栋-2-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17)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044908号]、位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F区商业大厦3栋-2-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17)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044906号]享有抵押权,若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原告未受清偿的,原告有权以上述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931.35元(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0.35元,被告海南华特威建材有限公司、大连新翰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2771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元,被告海南华特威建材有限公司、大连新翰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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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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