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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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常州盈科线缆有限公司、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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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456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常州盈科线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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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1-23 | 2017-05-0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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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951-1号公告判决(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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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常州盈科线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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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951-1号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第五工业区民昌路5巷1号居委会厂房B栋之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为59400913-2):本院受理原告常州盈科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常州盈科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721.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3741.09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2日开始计算;以4266.78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5日开始计算;以7202.22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4日开始计算;以6511.76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开始计算,上述货款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逾期之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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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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