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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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范俊超、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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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范俊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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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冯青云、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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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冯青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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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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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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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范俊超、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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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范俊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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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刘彬彬、姚亚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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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刘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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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于露、范灵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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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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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肖葡叶、范灵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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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肖葡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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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河南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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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河南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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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河南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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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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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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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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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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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豫1728执恢28号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2 | (2021)苏0509执475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3 | (2021)豫1728执恢10号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4 | (2020)豫1728执1229号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5 | (2020)豫1728执1007号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5 | 详情 |
6 | (2020)豫0411执恢178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8 | 详情 |
7 | (2020)豫1728执527号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0 | 详情 |
8 | (2020)豫0402执787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2 | 详情 |
9 | (2020)豫0402执517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1 | 详情 |
10 | (2020)豫0411执恢35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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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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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89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郑良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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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620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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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2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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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620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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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620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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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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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620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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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6207号案件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17日13时00分在震泽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承办法官:刘辉云联系电话:0512—63750851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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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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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破6-2号 | - |
当事人- 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翔极破产清算事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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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破6-2号本院根据张晓娜、赵金生的申请于2019年8月8日裁定受理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8月9日指定河南翔极破产清算事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0月8日前,向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紫荆城售楼部二楼;邮政编码:467000;联系电话:15136368655,1529077016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3刊登日期:2019-08-21上传日期:2019-0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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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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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7396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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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苏0509民初73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震泽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承办人:袁媛电话:0512-63750852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震泽法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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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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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民初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豫民初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被告- 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 苏付良 苏学义 王仙 兰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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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苏付良、苏学义、王仙、兰凤英:本院受理的(2018)豫17民初14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诉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苏付良、苏学义、王仙、兰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7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09-21上传日期:2018-09-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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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7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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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民初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被告- 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 苏付良 苏学义 王仙 兰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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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苏付良、苏学义、王仙、兰凤英:本院受理的(2018)豫17民初14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诉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苏付良、苏学义、王仙、兰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7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09-21上传日期:2018-09-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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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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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7396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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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73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震泽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日承办法官:袁媛电话:0512-63750852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震泽人民法庭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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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9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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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平顶山市嘉盛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寇国军 李香芝 苏莉莉 苏海阳 韩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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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嘉盛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寇国军、李香芝、苏莉莉、苏海阳、韩尚华、苏付良、王仙、苏学义、兰风英: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2018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06-08上传日期:2018-06-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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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10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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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民初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豫民初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被告- 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 苏付良 苏学义 王仙 兰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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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苏付良、苏学义、王仙、兰凤英:本院受理的(2018)豫17民初14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诉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苏付良、苏学义、王仙、兰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04-10上传日期:2018-04-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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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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