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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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260号、(2021)云01执异2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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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2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世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泽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羊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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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泽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韩丽梅、杨春、刘兴督、杨玲、刘建:本院在执行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羊信用社与云南泽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世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丽梅、杨春、刘兴督、杨玲、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传正、杨海英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260号、(2021)云01执异26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杨传正、杨海英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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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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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兴博盈集团有限公司诉云南世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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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苏中兴博盈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兴督 云南世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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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告刘兴督: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兴博盈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与云南世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反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保全情况告知书。反诉原告(云南世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如下反诉请求:一、确认反诉被告(江苏中兴博盈集团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于2018年2月8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无效;二、确认反诉被告对《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具有重大过错,判令反诉被告承担过错责任(50000元);三、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50000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现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即2020年9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对原告江苏中兴博盈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世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兴督暨反诉原告云南世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江苏中兴博盈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合并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承办人:宋法官电话:025-57126989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延安路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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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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