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一稽罚[2020]27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提供房屋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于2017年6月收取租金预收款182682元;2017年7月收取租金预收款658004元;2017年10月收取租金预收款164700元。于2018年2月收取租金预收款109776元;2018年3月收取租金预收款456250元;2018年8月收取租金预收款315908元;2018年9月收取租金预收款359507.5元;2018年11月收取租金预收款43670元(均为含税价)。以上收取的房屋租赁服务预收款项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你单位提供房屋租赁服务,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于2017年取得租金收入424282.54元,2018年取得租金收入1365463.8元。以上收入未在相关年度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你单位于2017年9月至12月将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出口综合楼二楼、三楼的房屋共计2000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杭州银和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系无偿提供租赁服务。上述情形未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服务处理(租入价为263613.39元),未申报缴纳相应税款。4.你单位于2017年7月收取杭州五芳斋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服务预收款150000元(含税价),于2017年12月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涉嫌滞纳税款。5.你单位于2017年10月收取杭州科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租赁费预收款150000元(含税价),按3%的税率开票,已申报缴纳增值税4368.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58.26元、教育费附加131.07元、地方教育附加87.38元,未足额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及附加。6.你单位于2017年7月与叶军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金额3093092元;2017年7月与冯国芳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金额439643元;2017年10月与夏高升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金额803588元;2017年6月与苏麻力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金额916835元;2017年7月与五芳斋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金额1586256元;2017年6月与严展飞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金额1428838元;2018年11月与浙江罗森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金额1225948元;2017年7月与张小梅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金额1145821元;2018年1月与杭州喵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金额5448776元;2017年6月与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金额6419435元。2017年9月与杭州科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金额150000元。以上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纳增值税共计155527.50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10886.93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共计22658.20元,少调增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共计424282.54元,你单位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423518.8元,此次检查中需补缴的2017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予以税前列支,调整后你单位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2804.07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共计99848.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处以50%的罚款计11329.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17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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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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