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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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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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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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闫金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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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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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永胜程海绿果蔬专业合作社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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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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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金伟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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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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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国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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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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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鑫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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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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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熊桂仙、黄盒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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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厍景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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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洪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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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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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秀竹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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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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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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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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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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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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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88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浦成义 王咏 邓润凤 陈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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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成义、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8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浦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07247.1元,并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该笔代偿款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浦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对被告浦成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成义进行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后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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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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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88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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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成义、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8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浦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07247.1元,并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该笔代偿款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浦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对被告浦成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成义进行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后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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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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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88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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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黎虹、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8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05216.07元,并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该笔代偿款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黎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对被告黎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黎虹进行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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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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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88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黎虹 王咏 邓润凤 陈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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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黎虹、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8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05216.07元,并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该笔代偿款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黎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对被告黎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黎虹进行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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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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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886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庚 王咏 陈鹏 李正华 邓润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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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庚、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李正华、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8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64761.9元,并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该笔代偿款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陈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李正华、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对被告陈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庚进行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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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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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88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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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蒲成义、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8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07247.1元,并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该笔代偿款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蒲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对被告蒲成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蒲成义进行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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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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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88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大香 王昆标 潘飞 王咏 陈鹏 张全宽 邓润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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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昆标、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8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昆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79759.01元,并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该笔代偿款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王昆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对被告王昆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昆标进行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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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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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88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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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昆标、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8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昆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79759.01元,并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该笔代偿款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王昆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对被告王昆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昆标进行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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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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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88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咏 邓润凤 蒲成义 陈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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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蒲成义、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8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07247.1元,并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该笔代偿款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蒲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对被告蒲成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蒲成义进行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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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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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886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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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庚、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李正华、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8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64761.9元,并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该笔代偿款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陈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咏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李正华、王咏、张全宽、潘飞、陈大香、陈鹏、邓润凤对被告陈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庚进行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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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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