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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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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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东创孵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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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云0103民初475号原告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475号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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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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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东创孵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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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475号原告原告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东创孵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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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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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东创孵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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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475号原告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东创孵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盘龙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走付货款72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收),暂计至2020年11月11日为1089.65元,上述款项共计8289.65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可能就案件当庭宣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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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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