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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菲科

    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106号互联网产业园6幢1-2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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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825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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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1-01-01
    2

    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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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3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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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0-12-21
    3

    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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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207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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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12-06 2020-06-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民初520号执行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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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异520号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洵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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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520号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洵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追加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重庆洵霖科技有限公司为(2020)粤0305执82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应在其未缴足注册资本102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深圳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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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2

    (2020)粤0305执异520号听证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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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异5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涪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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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520号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涪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72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0)粤0305执8252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重庆市潼南区涪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洵霖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案号(2020)粤0305执异520号,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追加重庆市潼南区涪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洵霖科技有限公司为(2020)粤0305执82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听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7月1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706审判庭进行执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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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3

    (2020)粤0305执1300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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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3005号 -

    当事人- 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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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3005号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7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30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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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3
    4

    (2019)粤0305民初207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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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207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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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722号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0722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82699.18元及违约金(以2882699.1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被告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2417元;三、被告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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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30
    5

    (2019)粤0305民初207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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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207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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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722号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0722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82699.18元及违约金(以2882699.1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被告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2417元;三、被告重庆信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重庆奥菲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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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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