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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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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东莞市寮步镇良边村寮茶路14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东莞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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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2民初10534号之二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保险事业营运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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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0-05-12 2020-10-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112民初1053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被告东莞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和第三人华南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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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2民初1053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保险事业营运中心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和华南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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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0534号东莞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被告东莞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和第三人华南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莞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1053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533431392020-05-1415:38:46:94(2019)粤0112民初1053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被告东莞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和第三人华南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莞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送达,中国,保险,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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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3
    2

    (2019)粤0112民初1053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被告东莞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及第三人华南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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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2民初1053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 被告- 东莞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华南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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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0534号东莞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被告东莞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及第三人华南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莞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一、二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1583844元及利息67174.78元(自2018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暂共计1651018.78元;2、被告一、二向原告赔偿律师费用171988.91元;3、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赔款应承担的部分直接向原告赔偿;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531281842020-02-1713:03:49:20(2019)粤0112民初1053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被告东莞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及第三人华南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莞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公告,有限公司,被告,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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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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