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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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佳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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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3执12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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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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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网裁字第1000307号吉林亿联银行、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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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执6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哈尔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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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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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玉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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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执65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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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29 |
4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建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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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执5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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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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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慧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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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0执3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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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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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宜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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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24执349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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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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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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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6执14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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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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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刚、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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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8执9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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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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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方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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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执4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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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12 |
10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有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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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执6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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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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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763号裁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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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100号 | - |
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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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100号徐永强: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7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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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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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4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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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42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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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424号之一刘星: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网裁字第100026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4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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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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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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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101号 | - |
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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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2101号陈键: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39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470.98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6938报告财产令内容:本院执行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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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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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7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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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100号 | - |
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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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2100号徐永强: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7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149.91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2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6934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徐永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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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5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嘉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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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106号 | - |
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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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2106号李嘉鹏: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嘉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26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2653.83元(暂计);●交纳执行费9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6941报告财产令内容: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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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6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智聪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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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104号 | - |
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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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2104号莫智聪: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64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345.49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6942报告财产令内容:本院执行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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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7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黎志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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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105号 | - |
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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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2105号黎志斌: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黎志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56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1513.23元(暂计);●交纳执行费73.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6943报告财产令内容: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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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8 |
(2021)粤03执41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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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419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光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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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193号之一吴光衡: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光衡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47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41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哈尔滨仲裁委[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472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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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9 |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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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0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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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087号李岩: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087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59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8205.47元(暂计);●交纳执行费323.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6905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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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10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灿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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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0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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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2082号周灿华:本院立案执行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08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周灿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粤01执20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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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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