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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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峰华正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源华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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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602执11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峰华正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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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08 |
2 |
内蒙古博源华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峰华正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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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6民终6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内蒙古博源华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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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10 00:00:00 | 2018-07-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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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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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01民初50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内蒙古峰华正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永强 郝冬梅 赵予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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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峰华正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峰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起诉状: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内蒙古峰华正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款项6,182,024.25元;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内蒙古峰华正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11,536.28元(以未付款6,187,024.25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2019年2月28日为464,026.82元;以未付款6,182,024.25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为1,647,509.46元;此后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判决计算至被告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之日止);以上两项暂计8,293,560.53元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永强、郝冬梅、赵予挺、赵峰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请求依法判决五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附楼第九审判庭(附30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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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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