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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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玮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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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82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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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2-05 |
2 |
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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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8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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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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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紫希设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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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8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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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5-21 |
4 |
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倩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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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82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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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2-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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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3民初10828号原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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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8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杨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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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828号杨洪: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洪向原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每月397.05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洪向原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所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基数,从次月的1日起计至缴清当月所欠物业服务费之日止;其中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各月违约金均以当期本金为限);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洪向原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公共电费392.25元、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公共水费3.71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洪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联系人:谭碧婷、江一品联系电话:83005897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7323972020-12-2917:03:11:768(2020)粤0103民初10828号原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物业,服务,判决,公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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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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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828号原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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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8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杨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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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828号杨洪: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558.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拖欠的各项公共用电分摊费392.2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拖欠的住宅水费3.71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谭碧婷、江一品联系电话:83005897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速裁庭535782062020-09-2322:15:43:954(2020)粤0103民初10828号原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送达,被告,判令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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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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