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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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环集罚字[2019]10号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19年8月22日上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集聚区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全市交叉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在你公司危废仓库发现存放的蓝色塑料大桶和白色塑料小桶装有危险废物废涂料,蓝色大桶外未粘贴危险废物标识,小部分白色塑料小桶仅粘贴有“危废”两字的标签,也未粘贴危险废物标识,经现场勘察,危废仓库存放的未粘贴危废标识的废涂料共1675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你公司行为已构成违法。2019年10月28日,我局作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衢环集罚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19年10月31日直接送达。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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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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