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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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克友与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昊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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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4执9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克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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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5-31 |
2 |
射洪县杨柳干杂副食店与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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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4执恢2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射洪县杨柳干杂副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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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5-31 |
3 |
眉山市洪雅县宏立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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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4执恢23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洪雅县宏立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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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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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君与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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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4执保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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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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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春根副食品商行与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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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3民初1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春根副食品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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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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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蓬莱镇田琼华粮油副食店与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中江川北分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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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23执145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大英县蓬莱镇田琼华粮油副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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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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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兴旺塑业有限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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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24执236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兴旺塑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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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09 |
8 |
周兰、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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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民再50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周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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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02 |
9 |
宋传文、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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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民再46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宋传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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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17 |
10 |
周兰、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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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民申125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周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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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09-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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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1024执2362号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1 | 详情 |
2 | (2019)川0682执809号 | 什邡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2 | 详情 |
3 | (2019)豫0222执1127号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4 | 详情 |
4 | (2019)豫0105执1491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6 | 详情 |
5 | (2018)川1102执恢474号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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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什邡市鼎泰商贸行与被告什邡市鼎泰商贸行与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中江川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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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2民初11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什邡市鼎泰商贸行 当事人- 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什邡市鼎泰商贸行与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中江川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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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2民初1132号原告什邡市鼎泰商贸行与被告什邡市鼎泰商贸行与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中江川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什邡市鼎泰商贸行房屋租赁费1万元;2.驳回原告什邡市鼎泰商贸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清偿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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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2 |
原告什邡市鼎泰商贸行与被告什邡市鼎泰商贸行与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中江川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传票、诉状副本等庭前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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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2民初11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什邡市鼎泰商贸行 当事人- 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什邡市鼎泰商贸行与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中江川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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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2民初1132号原告什邡市鼎泰商贸行与被告什邡市鼎泰商贸行与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中江川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所欠原告房屋租赁费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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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3 |
(2018)川0105民初3839号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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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38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 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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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3839号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二、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542736.8元及利息(以1153191.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止;以1542736.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四、驳回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7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702元由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和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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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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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3839号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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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38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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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3839号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陈露,联系电话:86643976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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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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