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李敏、平果果等与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豫0928民初85号之一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平果果
...
展开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02 |
2 |
谢军与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0491民初1670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谢军 收起
...
展开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06 |
3 |
谢军与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0491民初1672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谢军 收起
...
展开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06 |
4 |
谢军与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0491民初1671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谢军 收起
...
展开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06 |
5 |
谢军与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0491民初1670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谢军 收起
...
展开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06 |
6 |
谢军与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0491民初1672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谢军 收起
...
展开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06 |
7 |
谢军与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0491民初1670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谢军 收起
...
展开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02 |
8 |
谢军与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0491民初1670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谢军 收起
...
展开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02 |
9 |
谢军与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0491民初1670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谢军 收起
...
展开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02 |
10 |
谢军与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0491民初1670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谢军 收起
...
展开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云0102民初3851号 收起
...
展开
|
(2021)云0102民初38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夏根 当事人- 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从军与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荞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3851号昆明荞子科技有限公司、杨从军、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250号原告刘夏根诉昆明荞子科技有限公司、杨从军与第三人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2020年5月至6月应得分红共计35000元,并支付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资金占用费905.82元,共计35905.82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分红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三、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21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