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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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与叶邦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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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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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徐仙花、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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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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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庆市宜秀区永坚彩色不锈钢经营部、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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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庆市宜秀区永坚彩色不锈钢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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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与叶邦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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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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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祝崇清与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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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纠纷 |
原告-祝崇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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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庆市宜秀区永坚彩色不锈钢经营部、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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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永坚彩色不锈钢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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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秀区永坚彩色不锈钢经营部、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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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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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象山丹城阿斌门窗店与象山丹城母子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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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丹城阿斌门窗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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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祝崇清与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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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纠纷 |
原告-祝崇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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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徐水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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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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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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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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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叶邦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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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邦炎 ( 3325251982 **** 001X ) :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浙0881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一、被告叶邦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04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二、被告叶邦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被告 叶邦炎 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 ○二二年三月一日 承办人:姜利君 联系电话: 0570- 4119305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 133号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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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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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81民初3397号原告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邦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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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81民初3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叶邦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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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叶邦炎(3325251982****001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叶邦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04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二、被告叶邦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被告叶邦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一日承办人:姜利君联系电话:0570-4119305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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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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