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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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虞和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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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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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鲍先平、鲍向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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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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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鲍先平、鲍向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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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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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与虞和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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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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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虞和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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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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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虞和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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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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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虞和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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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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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虞和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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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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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虞和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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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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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鲍向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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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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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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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204民初002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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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02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 鲍先平 鲍向赟 陈丹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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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鲍先平、鲍向赟、陈丹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0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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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1 |
2 |
(2016)浙0204民初002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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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02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 鲍先平 鲍向赟 陈丹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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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鲍先平、鲍向赟、陈丹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0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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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1 |
3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鲍先平、鲍向赟、陈丹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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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02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 鲍先平 鲍向赟 陈丹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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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0212号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鲍先平、鲍向赟、陈丹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鲍先平、鲍向赟、陈丹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琴、赵志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5日,14时1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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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
4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鲍先平、鲍向赟、陈丹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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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02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 鲍先平 鲍向赟 陈丹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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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0216号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鲍先平、鲍向赟、陈丹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路安轮胎翻新有限公司、鲍先平、鲍向赟、陈丹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琴、赵志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5日,14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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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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