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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九地

    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呈贡工业园区(小哨箐片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云01执异2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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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执异2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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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田芳、田红: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芳、田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共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工作委员会党群工作部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24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中共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工作委员会党群工作部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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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6
    2

    (2021)云01执异2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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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执异23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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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田芳: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芳、田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景山、田华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23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张景山、田华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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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8
    3

    (2021)云01执异2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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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执异2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佳沃(青岛)果业有限公司 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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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佳沃(青岛)果业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田芳: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芳、田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佳沃(青岛)果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23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佳沃(青岛)果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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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8
    4

    (2020)云01执异7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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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执异71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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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芳: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卢盛昊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71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卢盛昊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执1969号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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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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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146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仙女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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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号为(2020)云0112民初14601号。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2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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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2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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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3民初4423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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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芳、谢天、田红、田华、张景天、田彬、束宝珍、李晓君、段大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8)云0103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尚欠贷款本金7368899.91元、截止2018年4月3日止的利息770928.59元,复利35141.07元以及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二、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款项后,可以向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田芳对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田芳偿还款项后,可以向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田红对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田红偿还款项后,可以向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田红名下的位于安宁温泉国际会议中心天乐时光园三期K19幢03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安宁市房)字第201505208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田华名下的位于滇池路隆居花园11幢1单元5层501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08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张景山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吴井路209号新华商厦(新摩尔商务中心)A幢1-902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13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田彬名下的位于昆明市滇池路三公里阳光花园星苑11幢3-302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11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束宝珍名下的位于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6幢1单元3层8号及位于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6幢3单元1层26号的两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09号及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10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李晓君所抵押的位于昆明市董家湾水文队对面265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512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一、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被告谢天的诉讼请求;十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25元由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负担14000元,由被告田芳负担14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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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3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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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3民初44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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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芳、谢天、田红、田华、张景天、田彬、束宝珍、李晓君、段大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8)云0103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尚欠贷款本金7368899.91元、截止2018年4月3日止的利息770928.59元,复利35141.07元以及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二、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款项后,可以向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田芳对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田芳偿还款项后,可以向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田红名下的位于安宁温泉国际会议中心天乐时光园三期K19幢03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安宁市房)字第201505208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田华名下的位于滇池路隆居花园11幢1单元5层501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08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张景山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吴井路209号新华商厦(新摩尔商务中心)A幢1-902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13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田彬名下的位于昆明市滇池路三公里阳光花园星苑11幢3-302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11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束宝珍名下的位于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6幢1单元3层8号及位于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6幢3单元1层26号的两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09号及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10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李晓君所抵押的位于昆明市董家湾水文队对面265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512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25元由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负担14000元,由被告田芳负担14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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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8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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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3民初44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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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芳、谢天、田红、田华、张景山、田彬、束宝珍、李晓君、段大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云0103民初4423号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即2019年7月25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楼1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7368899.91元,逾期利息人民币770928.59元,复利人民币5141.0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174969.57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4月3日,之后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田芳对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谢天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四、请求判令被告田红对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对被告田红已抵押的房产(坐落于安宁温泉国际会议中心天乐时光园三期K19幢03号)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五、请求判令对被告田华已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滇池路隆居花园11幢1单元5层501号)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六、请求判令对被告张景山已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昆明市吴井路209号新华商厦(新摩尔商务中心)A幢1-902号]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七、请求判令对被告田彬已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昆明市滇池路三公里阳光花园星苑11幢3-302号)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八、请求判令对被告束宝珍已抵押的两套房产(分别坐落于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6幢1单元3层8号,以及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6幢3单元1层26号)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九、请求判令对被告李晓君已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昆明市董家湾水文队对面265号)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 收起

    ... 展开
    2019-04-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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