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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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罚[2019]23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015年10月7号、11月5号、12月22号等凭证,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员工汽油费、误餐费、日用品等补贴合计32433.00元,未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519.69元。2、2016年1月5号、2月12号、3月28号等凭证,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员工汽油费、误餐费、日用品等补贴合计343104.07元,未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2492.92元。3、2017年1月145号、4月79号、7月125号等凭证,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员工汽油费、误餐费、日用品等补贴合计274291.25元,未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6084.84元。以上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65097.45元。4、2015年1月28号、11月6号、22号等5份凭证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合计102835元,经查证为向浙江银泰百货(金华)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蟹王水产商行、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育珍干水产店等单位购买的礼品,用于赠送外单位人员,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0567元。5、2016年1月7号、40号、71号等5份凭证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合计97386元,经查证为向温州市黄渔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万宝龙商业(中国)有限公司、温州澳丰食品有限公司等单位购买的礼品,用于赠送外单位人员,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9477.20元。6、2017年1月147号、2月60号、3月99号等6份凭证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合计215000元,经查证为向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铭铭水果店、浙江银泰百货(金华)有限公司等单位购买的礼品,用于赠送外单位人员,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43000元。以上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83044.20元。(二)、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行为1、2015年12月72号凭证,在“销售费用-促销活动费”科目列支礼品费用,金额17940.00元,应归集为“业务招待费”支出。2015年企业账面业务招待费发生额285311元,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金额为303251元,按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81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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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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