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南经卫公罚〔2020〕3号 |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计生局 |
你单位未按照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场所游泳池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农*、阮*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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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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