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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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51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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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5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澄迈银威海绵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捌号床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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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5122号海南捌号床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澄迈银威海绵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捌号床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7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海南捌号床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澄迈银威海绵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8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2月5日起2019年8月19日止,以2054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以20549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即年利率3.85%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41831元之日止,以41831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即年利率3.85%为基础,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澄迈银威海绵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澄迈银威海绵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0.32元,由被告海南捌号床垫有限公司负担970.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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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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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51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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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5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澄迈银威海绵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捌号床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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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5122号海南捌号床垫有限公司:原告澄迈银威海绵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捌号床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83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产生的利息5397.96元(以418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即年利率5.775%,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以上两项合计47228.9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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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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