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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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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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1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智伟 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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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智伟:本院受理原告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21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解除对担保人李菡滢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1158号国贸阳光花园5#楼1单元2003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万平中名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塔子桥南路319号9栋2单元603室(第6跃层)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抚州临川支行1511202009200160523账户存款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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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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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智伟、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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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民终2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黄智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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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智伟:本院受理上诉人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智伟、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赣01民终21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赣01民终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23日联系人:彭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办案团队联系电话:0791-881626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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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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