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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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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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520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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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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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周小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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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351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兴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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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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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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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1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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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1-04-22 |
4 |
刘金柱与吴才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南沙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生民初783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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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78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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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5-11-12 | 2016-08-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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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权高、曹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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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520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 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 刘权高 曹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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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4520号曹玲: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权高、曹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4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刘权高、曹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970元,由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2元、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权高、曹玲负担24898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权高、曹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917.85,由上诉人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刘权高、曹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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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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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权高、曹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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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520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 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 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刘权高 曹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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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4520号曹玲: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权高、曹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4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9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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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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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14号更正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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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1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 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刘权高 曹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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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514号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刊登在大洋网广东频道法院公告栏处的原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权高、曹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公告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应更正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主审法官:何彤文电话:83007101送达人:谢芝华电话:83007097535168952020-08-2717:54:09:943(2020)粤0115民初514号更正公告有限公司,广州,汽车,南沙,广州市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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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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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14号原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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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1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 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刘权高 曹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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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514号曹玲(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7608085902):本院受理(2020)粤0115民初514号原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权高、曹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诉请如下:1、请求撤销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由刘权高、曹玲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诉求如下:1、依法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经办人:何彤文,联系电话:020-83007098)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534638822020-08-0417:43:31:935(2020)粤0115民初514号原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权高、曹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广州,有限公司,南沙区,广州市,公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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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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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14号原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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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1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 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刘权高 曹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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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514号曹玲(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7608085902):本院受理(2020)粤0115民初514号原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权高、曹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2264731.35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970元,由原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2元、被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48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经办人:何彤文,联系电话:020-83007098)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534312312020-07-1317:45:32:190(2020)粤0115民初514号原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权高、曹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市,判决,汽车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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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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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14号原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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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1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 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刘权高 曹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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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514号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权高、曹玲: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权高、曹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围垦区西南D地块自编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WNC98。法定代表人:黄瑞明;被告: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围垦区西南侧D地块展厅B号自编101房之8(不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X2L1D。法定代表人:林浩航;被告:刘权高,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樊家庙乡大栗树村伏山咀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505174674;被告:曹玲,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汉寿县东岳庙乡居委会358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7608085902)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高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每月94753.05元的标准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该地块的占有使用费,向原告支付水费6541.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欠付的占用费和水费为本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森港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自贸区龙穴岛营销服务部、广州南沙区腾展机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州奉天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权高、曹玲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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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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