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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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19]117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认定的违法事实违法事实12015年度,你公司可预估成本37193383.35元,截至2016年5月31日实际计提预估成本113952724.35元;2016年度,你公司可预估成本17976409.98元,截至2017年5月31日实际计提预估成本98967786.87元;2017年度,你公司可预估成本10849166.07元,截至2018年5月31日实际计提预估成本51359841.60元;预估成本差异影响当年度销售单方成本及主营业务成本,需对相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违法事实2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因借款本金逾期未归还所产生的应计利息82933612.61元,该笔借款本金截至2018年4月2日已全部收回,本金还款时间如下:还款时间借款本金总额归还本金未归还本金余额2009.12.21169101000.00169101000.002017.10.2024850000.00144251000.002017.11.727000000.00117251000.002017.11.2227000000.0090251000.002017.12.1327000000.0063251000.002018.1.427000000.0036251000.002018.3.2327000000.009251000.002018.4.29251000.000合计169101000.00169101000.000其中2018年4月20日收到浙江协安归还款项22500000,其中含2017年10月20日收到借款本金24850000.00对应利息款9577512.15元,于2018年4月20日收到利息款9577512.15元,2018年5月4日开具增值税发票,于2018年6月11日缴纳入库,税款滞纳期间需加收滞纳金,其余73356100.46元利息未收到未申报税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提供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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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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