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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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坤众云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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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239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坤众云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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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6-28 |
2 |
深圳坤众云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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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164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深圳坤众云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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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9-07-02 |
3 |
深圳坤众云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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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13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坤众云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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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9-03-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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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261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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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261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坤众云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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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2613号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坤众云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239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26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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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2 |
(2018)粤0305民初2239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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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239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坤众云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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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22398号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305民初22398号原告深圳坤众云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坤众云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欠款75074元及其利息(利息以750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5.62元,保全费782.25元,共计2487.87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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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3 |
(2018)粤0305民初223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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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2398号 | - |
原告- 深圳坤众云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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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22398号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粤0305民初22398号原告深圳坤众云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欠款本金7507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11月15日为1151.13元。本案由审判员陈江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琼、田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11月8日上午9:30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蛇口法庭(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如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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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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